為防止進口酒包裝、廣告混淆產地,財政部新規明年上路,保障消費者知的權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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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  為維護消費者對酒品原產地的正確認知,明確規範進口酒品在標示與廣告促銷內容中,不得有「使人誤信」或「易生誤解」產自原產地國家之外的地區。財政部於114年4月22日針對此情形發布解釋令,新制將於115年1月1日施行,以提供業者調整期間。
      近期酒類混淆產地,引起市場很大的爭議,包含中國大陸製啤酒,外包裝印有「屏東黑鮪魚」等文字讓人自然聯想到此產品為臺灣生產;也有啤酒印有美國知名品牌的字樣,同樣讓人誤以為是美國進口。為避免進口酒包裝、廣告混淆原產地,財政部發布解釋令明定,廣告上若有非屬原產地的文字、圖形等,應於同一頁面以同等篇幅補充說明其原產地;酒品包裝方面,若標示非屬原產地的地名,其字體不可大於原產地。
      新制於明(115)年1月1日生效,該釋令生效前,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如查獲進口酒涉有違反標示、廣告促銷之個案,將依其酒品標示、廣告促銷之文字、圖像及整體傳達消費者之訊息通盤審視,綜合相關具體情節審認裁處。爰呼籲本轄酒品進口業者儘早依規辦理。財稅局未來將持續透過宣導與查核雙管齊下,健全酒品市場秩序,全面保障消費者知的權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