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南市再放寬建照自動延長期限 助力營建業接軌土石方新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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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稿單位:工務局

發稿時間:115年3月11日14:50

 

為降低「營建剩餘土石方全流向」管理新制對營建產業衝擊,並考量營造大環境缺工、缺料問題尚未完全緩解,導致營建餘土去化面臨挑戰,臺南市政府工務局進一步公告建築期限放寬措施,以健全本市房市發展並兼顧都市建設需求。

 

工務局先前已於 115 年 1 月 28 日公告,針對 112 年1月1日至 115 年12月31日期間領得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之工程,准予自動延長建築期限 2 年。然慮及營建產業環境之嚴峻,市府決定優化現行配套,針對112 年1月1日至 114 年12月31日期間領照者:除原已公告增加之 2 年外,再額外增加建築期限 2 年,合計共增加 4 年。

 

工務局表示,上述建築期限之延長皆採 「自動延長」 方式辦理,建築物起造人無須另外提出申請,且自即日起生效。此舉旨在協助營建業逐步調整作業流程,確保工程能順利接軌中央土石方流向管制政策,落實整體產業健全發展,建立永續共好的建築環境。